除非你是非稅務居民或視同非稅務居民,否則海外所得和海外財產的申報是你的義務。如果你根本沒有海外所得,也沒有要申報的海外財產,本篇主題與你無關。
海外所得或海外財產未誠實申報,最要擔心的是查稅的時候,因為查稅時,若被查稅的對象多數時間留在海外,不在加拿大,有可能被問移民前從事什麼行業,主要的收入來源是什麼。因為有移民局申請移民時的文件可以核對,絕不可撒謊。移民後做太空人回到原來單位服務或經營同樣的企業,是非常容易被查到的。太空人若無主動的所得,例如薪資或自雇的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農漁業或佣金所得,是很難自圓其說的。
稅務局若認定你所申報的所得可信度很低時,很可能採取一種所謂的「淨資產」法來推論你應有的所得,再比較你所申報之所得,斷定你逃漏稅的金額,逕行課稅及罰款。
另有一點,希望藉此提醒讀者,凡與加拿大簽定租稅協定(tax treaty)的國家,在其協定中的重要條款之一,是稅務資訊之互通與交換。中國大陸已與加拿大簽有租稅協定,在香港回歸之後,雖因一國兩制而暫時不適用,但加拿大方面正積極爭取將該條款推廣及於香港地區。台灣方面,加拿大亦非常熱衷於租稅協定的簽署。
有人以為在加拿大境外持原居地(如香港、台灣、中國大陸)護照開一個非居民的帳戶,將來產生的利息在加拿大就可以隱藏起來,反正稅務局不可能查到。其實近年來,不少的案例顯示與加拿大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包括美國、英國的銀行都會將加拿大居民在該行收到的利息收入,直接通知加拿大的稅務局,稅務局據以追討稅款及利息。
每年的個人所得稅表均以極明顯的位置和粗體字特別提醒報稅者:「作為加拿大居民,你必須申報境內境外各種來源的所得。」
也有人誤以為既然第一年成為稅務居民不必申報海外財產,因此海外所得也就不需要申報,這當然是不對的,全球所得都得申報。
有人說海外所得只要報一點就可以了,或者海外所得完全不要報,這樣才不會給稅務局線索,這都是不對的。要明白只要有逃漏稅,就有被稅務局抓到的風險。有些情況風險大些,有些情況風險較小。若海外所得很多,經常由海外匯款進來(有人以為不要匯錢進來,直接帶現金進來風險較小,其實只要款項進了帳戶,結果是一樣的),大大小小金額不等,卻從來不報海外所得,風險可以說是無限大。
也許有人在加拿大已居住一段時間,以往對海外所得因無知或存僥倖的心理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不要誤以為離開加拿大撕毀移民紙,就可一走了之。因為若有顯著的居住關係在加拿大,且居住的國家與加拿大沒有稅務協定,則會被認為是事實居民,稅務局仍可能追究應繳的稅,其在加拿大的財產可能被拍賣繳稅。即使已將加拿大的財產過戶於子女名下,也未必能逃避。因根據加拿大稅法第160條,稅務局當發現某人欠稅時,可追究其繼承或接受贈予財產的子女負擔所欠稅款,並附加利息及罰款,最高可達該財產當時的公平市價。
曾經有人欠了稅務局8萬元稅款,想要回流到原居地,不再進入加拿大而一走了之。名下的房地產過戶給兒子,兒子後來賣了房子收到一大筆錢,稅務局寄了一封通知給兒子,將父親8萬元欠稅的負債全部移轉到兒子的身上,向其追討,真正是「父債子償」。
每一位考慮移民加拿大的人,在移民前就應該有充分的資料,對加拿大居民須申報全球所得、稅率頗高等情況有所認識,來作為要不要移民加拿大的考慮因素之一,以做出明智的抉擇。如果決定移民加拿大,就必須遵守加拿大的法令,誠實申報所得稅,「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享受加拿大美好的居住環境、安定的政治、良好的教育及醫療制度,需要付出一些代價。來到加拿大建立新家園,就要適應新的環境-包括加拿大的稅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