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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管家或保母職業與一般工作不同,但政府主管單位及專家說,無論當事人有無全時間工作或有無合法身分,雇主一樣須遵守勞工法。若員工超時工作,一樣須付加班費。唯適用的勞工法,將因管家或保母是否住進雇主家而有不同。

加州工業關係廳勞工法執行部門副主任魯得(Eric Rood)說,雇主若不要求管家或保母住家中,須遵守每天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的勞工法規定。若超時工作,每小時須給付1.5倍工資。

在緊急情況下,不住家中的管家或保母若被要求在工作的第六及第七天繼續工作,第六天超過九小時的工作時數,及第七天的工作時數,都須以正常時薪的兩倍計算工資。

如果雇主要求管家或保母住家中,上述勞工法就不適用,須遵守「家庭職業命令」(Household Occupational Order)下的「工業福利委員會命令第15條」規定,即一天24小時內,須讓員工至少連續休息12小時,工作時間時段也不得超過12小時,但有例外。

包括管家或保母可在12小時工作時段內,至少休息三小時。這三小時不須連續,只要雇主及員工就何時休息達成共識即可。但若管家或保母被要求在預定的休息時間工作,或在應連續休息12小時的時段內工作,雇主即須給付正常時薪的一倍半做為超時工資。

魯得說,有意或已聘請保母或管家的雇主,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犯法令。

律師杜蕙莉說,住到家中的保母或管家面臨的加班費,與普通上班族計算方式不同。但許多雇主不清楚法令,與員工達成違反法令的協議。一旦有爭議,即站不住腳。

律師蔡玟慧也說,不少雇主以為只要與受聘管家或保母打好合約,就可規避勞工法要求。忽略雇佣關係若不符合勞工法,一樣無效。她建議,若聘雇保母或管家到家中服務,最好每天要求對方寫下工作時數,並簽名做紀錄,以防未來就加班時數有爭議時至少有白紙黑字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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