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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力所及,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購買自用住宅,當近年來房價節節高升之際,擁有房地產既可保值,有時還是創造財富的良機呢!因為每一家都要解決住的問題,執政者也針對協助「住者有其屋」而在稅務上有一些優惠的措施。

(一)何謂主要住宅?(principal residence)

稅法規定一個家庭單位(通常是夫妻及未成年的子女)在某一特定的年度內,可指定所持有的,而由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子女經常居住的一棟房子,作為「主要住宅」。一個家庭在同一年內只能指定一棟房子作為主要住宅,所以即使夫妻名下各有一棟房子,都沒有租出去,也只能指定其中的一棟作為主要住宅。同一年內若同時持有一棟以上,如甲、乙兩棟房子,在該年度當中若指定了甲房作為主要住宅,就不能再指定乙房作為主要住宅,只能選擇其一。

(二)指定為主要住宅之減稅優惠

一棟房子指定為主要住宅有什麼好處?主要是當將來出售時如果有增值利益,就不需要繳稅,甚至不需要申報。這種情形必須是在持有該房子的各年度,這棟房子始終都是主要住宅。如果在持有期間,該棟房子只有部分時間是主要住宅,則出售時須申報這棟房子不是主要住宅期間之資本利得。應使用之稅表是T2091(IND),計算主要住宅減稅辦法之公式如下:

減免部分=增值利益 ×( 1+指定作主要住宅之年數)÷持有年數

例如:一棟房子成本10萬元,持有五年後賣了40萬元,在五年當中這棟房子均為自用住宅,但其中的第三年及第四年,因已指定給另一棟自住的公寓為主要住宅,就不能同時又指定這棟房子為主要住宅,持有房子的五年期間,扣除兩年外,仍有三年可指定為主要住宅。這棟房子的應課稅資本利得計算如下:

售價40萬元減成本10萬元,增值利益30萬元。

自用住宅減免部分:30萬元× (1+3) ÷ 5=24萬元。

資本利得:30萬元-24萬元=6萬元。

應課稅資本利得 :3萬元。






三、主要住宅部分出租或作營業用途

 

 





 


加拿大的房價近年來實在太高,因此將自住的一小部分租出去,所得租金至少可補貼一下所付的房屋貸款。有時家庭企業,使用住家的一小部分當作家庭辦公室,也是很常見的。

將部分的主要住宅分租出去或改作營業用途時,若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並不改變整棟房子作為主要住宅之狀態:

1.分租出去或改作營業用途的部分只占整棟房子的一小部分;

2.對整個房子並沒有做結構上的改變使其更適合出租或作商業用;

3.在分租出去或改為營業用之部分不提列折舊。

這三個條件必須完全符合才能保持原先主要住宅的資格,若有其中任何一個條件無法符合,將來實際出售這棟房子時,出租或營業用的部分就必須就資本利得(或損失)報稅。

四、主要住宅用途改變時稅務之影響

全部或一部分房子用途改變,不論是由主要住宅改為出租或營業用,或由出租、營業用改為主要住宅時,該全部或一部分房子被視為以當時之公平市價出售。

1.主要住宅改為出租或營業用原先指定作為主要住宅若決定出租,或者用來經營一個企業。如此做之後,房子不再是個人之使用及享受,而用來賺取所得。此種用途改變,會被認為以當時之公平市價將房子出售; 又以當時之公平市價將房子再買進來。

改變用途當時之公平市價,決定有無資本利得或損失。然而因為房子改變用途前,持有之各年中都是主要住宅,所以房子的資本利得不需要繳稅,當然有資本損失時稅務局也不承認。

改變用途後,房子視作以當時之公平市價再買入當作調整成本,將來有一天出售時,售價與改變用途時公平市價的差額,就是資本利得或損失,會產生稅務之後果。

在房子漲價時改變用途,從自用改為出租或營業用,並做房子的估價,以確定房子當時的公平市價,所產生的增值可完全免稅,並將房子的稅法成本提高,將來漲價增值的空間減少,可以節稅。

2.出租或營業用房子改為主要住宅

如果一棟房子原先是出租或營業用的,後來想要改為自住的主要住宅,在改變用途的當時,需當作以當時之公平市價出售,若有資本利得便需課稅。如果房子跌價,則會有損失產生,可在稅務上作抵減之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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