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以車代步,車子的所有權可能屬於自己、家人、職場老闆或朋友。一旦發生車禍時,肇事車主、駕駛和乘客,在法律上變成「人人有責」,對被撞的車與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反之,如果車子被撞,你及乘客變成「人人有權」的索賠者。一般而言,車子都有保險,自己過失撞到他車,須作賠償時,只要把案件交給自己的保險公司,即可高枕無憂。然而,當自己的車被撞時,雖然乘客「人人有權」可以索賠,但是必須與肇事車的保險公司交涉。如果保險公司仗著財多勢大,不守「法」、不講「理」、也不認「情」,故意拖拉時,你的求償過程往往變成惡夢。本文以兩件實例,說明求償的種類、方法、困難,以及與對方保險公司糾纏時所需要的準備。希望幫助讀者在發生車禍時,確切保護權益。
有汽車必須依法投保
對每位乘坐和駕駛汽車者而言,「行車安全」是自我保護,也是各級政府單位在建設公路硬體,和審查汽車牌照與司機駕駛執照時的必要考量。雖然如此,車禍仍然到處發生,財物損壞外,人身也往往遭受傷亡。在美加華人社會中,經常發生朋友們利用假期,結伴駕車旅遊觀光,結果不幸在途中發生大車禍,或死、或傷、或僥倖無事,後繼的收拾都牽涉到「保險問題」的爭執。
為了保護公共安全和預防車禍後,可能衍生許多財物、法律責任的爭執,美國各州都立有所謂「強制保險法」(Mandatory Insurance Law),並在州政府內 設立「保險廳」(Department of Insurance) ,專司執行與「行車安全」有關的保險法規。
因此,在行車安全前提下,各州政府規定,任何機動車輛都須掛有效的「牌照」(license plate),當它在公路上行駛時,也必須有對外的「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但拖車 trailers 除外,因為它本身不在公路上扮演機動導行的角色。
「責任保險」:在法律上,「責任保險」的定義是指「因車禍致使財物 (如車輛) 損害時,責任保險將可以保障所造成的『損失』( protection against loss resulting from damage to the property) 」。 一般車輛的「責任保險」,需要達到各州法定的三項「最低保險額」標準。以伊利諾州為例,最低保額分為:
一、每次車禍時,肇事人對每個受傷或死亡者的最低保額,不得低於二萬元;二、每次車禍而受傷或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最低保額是四萬元;三、每次車禍而必須賠償他方的財產損失時,最低保額是1萬5000元(通常這三項保險額是以20/40/15為簡略代表) 。車主在完成保險手續 (繳交保險費) 後,必須把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卡」 (insurance card) ,隨時放在車內。當警察要司機停車並檢視該卡時,司機有義務交出檢查。
「車輛牌照」 :各州法律規定,所有車輛都須有州政府發給的有效牌照,申請時必須同時證明該車輛滿足前述「責任保險」的標準。否則,如果司機因違反交通規則或車禍,而被警察要求出示保險卡,又無法交出時,警察可以開出「交通傳票」(traffic citation) ,車主則須出庭受審。如果被判有罪,該車輛的牌照將同時被吊銷,並須繳納罰款(以伊利諾州為例,駕駛沒有保險的車輛,最低的罰款是500元;駕駛已被吊銷牌照的車輛,最低的罰款是1000元)。
五種車輛保險項目
所有汽車保險是以「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為代表。它是一種私人契約,由車主與保險公司共同決定所有「保險頊目」(insurance coverage) 和每個項目的「最高保險賠償額」以及保險費。一般而言,常用的保險項目包括五種:
1.「責任保險」(liability coverage):它是指有過失的肇事車,在發生車禍後對他方所須做的賠償—包括人身受傷和財物受損二類。這是前述的「法定責任保險」。然而,通常在保險單上所標明的保險額,是指保險公司所應給付的「最高賠償額」 (必須超過各州法定的「最低保額」),也依此計算車主所須繳交的保險年費。就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額,通常是由車主依保險經紀人的建議而決定。否則,如果責任險保額過低,駕駛人肇事傷人毀車時,可能需要自行負擔超過保險額的賠償金。
2.碰撞 (collision) 和 綜合 (comprehensive) 保險:「碰撞保險」是指對車主的賠償—車子的損害不管是肇因於他車的碰撞、或車主自己在意外中撞到他物。「綜合保險」(又稱「全險」) 是對車主的賠償,但只限於車輛的損害出自非碰撞因素,如失火、地震、偷盜、颶風、水災等。
此二種保險並非法定的強制項目,故車主可以依據車輛製造的年份和市價決定。如果一輛值錢的新車不加保此項目,而受天災嚴重損害時,車主可能完全損失。反過來說,如果是「老爺車」不值錢、而準備隨時可丟掉時,或可考慮免除此項保險。在保與不保之間,有許多因素須加考慮,譬如停車所在社區的治安情形(是否時常發生偷搶事件),以及自己駕車的安全紀錄等。
3.醫藥保險 (medical coverage) :這也是非法定保險項目,用來保障支付所有乘客因車禍而受傷的醫療費用。而且不管車主對車禍是否須負過失責任。對車主而言,如無健保又發生車禍時,此項保險可以避免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對其他乘客亦如此(如無此保項,受傷乘客也可能對車主個人訴求醫療費)。
4.人身受傷的保護 (personal injury protection) :目前美國國內有15州有人身受傷時的強制保護規定(包括科羅拉多、德拉瓦、佛羅里達、夏威夷、堪薩斯、肯塔基、馬里蘭、密西根、明尼蘇達、新澤西、紐約、北達科他、俄勒崗、猶他和麻州) 。大致上,任何人在該州境內駕車時,必須有此保險項目。其目的是當車禍發生後(不管車主是否須負肇因責任),此保險項目能支付司機、乘客和其他被撞者,因受傷所導致的相關費用和損失—如醫藥費、失工薪金、死亡喪葬。法定的最低保險額從1500元到25萬元,各州不等。 如果違反此種規定,車主可能被起訴依刑法犯罪處理,並登記在車輛牌照的紀錄上,影響其後保險費的審定。
5.預防碰到無保或低保肇事司機的保險 (uninsured or underinsured driver coverage):許多車主由於各種因素 (如省錢或疏忽)而未把車輛保險,或既使有保、保險額太低。因此,與這類無保或低保肇事車發生車禍時,受害者無法獲得應有的補償。為了防備此種損失,一般車主可以在投保自己車輛時,加上此項防預性的保險項目。由之,如果車禍後發現對方是無保或低保的肇事車時,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要求等同對方有全保時的賠償。
除了上述五種保項外,出外租車時,尚須作其他保險的考量。主要有二:第一、刷卡租車時,通常信用卡公司不提供責任險保障 (即使提供,多數公司僅賠償汽車損傷的維修費) ,故須考慮是否向租車公司加買保險。就此,依據租出公司 Zipcar 營運紀錄指出,發生意外事故賠償金額都在 30萬保額內;至於牽涉到其他車輛的事故中,99.3% 賠償金額少於5萬元。因此,出外租車時,如果自己家車責任險高於5萬,似可不必再額外加保 。 第二、如果自己開車經驗不足,尤其在新環境中肇事機率趨高,為了增加意外保障,可以考慮透過仲介另外購買「非車主的汽車保險」 (nonowner's auto policy) 。
平時防衛性駕車 車禍須作防衛性處理
美加社會內一切硬體設施都依「規格」核建;軟體文化也都依「法律」執行和維護。因此,公路分道段、交通分三色、時速分快慢、司機分醉醒、駕駛分安危、車禍分責任等。每位駕駛在考執照時,必須瞭解此等軟體文化;在公路上,手持方向盤時,必須遵行此等交通規則 (traffic rules) 。
換言之,在「行」的領域裡,不管是行走的馬路客,或是駕駛的鐵騎士,「知法、守法」是唯一「安全、護身、保財」的前提。然而,許多意外傷亡卻不在於自己的不知法或不守法,而是在於他方肇事者的疏忽、無知、或妄顧法理標準所致。因此,所有司機在平時不妨培養出「事先防禦車禍」的行車習慣。
「防衛性駕駛十律」降低車禍機率
馬路如虎,車禍如狼,每位車主要以「防衛性駕駛」(defensive driving) 為信條。具體言之,這個信條涵蓋「知虎避狼」的十個定律:一、出門時選非尖峰時間,二、上路時選駛熟路,三、在路段上建立習慣用的線道,四、對每段道路都知道它的時速限制並遵行,五、在路上隨他車行駛時,保持安全距離 (每10哩時速,維持一輛車的間隔),六、換道或轉彎時必須利用反照鏡,完成「左看、後看和右看」三道程序 (往往須加轉頭看盲點) ,七、路上行駛時避免幹擾而導致疏忽駕駛 (打手機、收發短信、管動物、找東西、爭吵罵架等是車禍的最大原罪) ,八、隨時隨地確知誰有「路權」(right of way)—法規上對停站起行、斑馬過路、駕車換道,都有明確的「路權」限制,以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全 (換言之,美國法律如毛,一不小心,將動則得咎) 。九、永遠在法定時速限制內行駛,並以緩進方法煞車。最後是珍惜生命、凡事須有從容的時間上路——寧可遲到不趕路,寧可等路不爭先,寧願路長不冒險。
這駕車十律雖非「金科」,但卻是行車安全的主要保障 (當然車輛本身的完整、安全是先決條件) , 簡單易行,似可大大減低發生車禍的機率。起碼在筆者處理的案件中,幾乎每個車禍案件,終究均以上述定律決定肇事責任和賠償金額。事實上,「防衛性的駕駛」將可增高駕車的信心,也減低趕路危險的壓力。何樂而不為?
建議讀者就此十律,每個以 10 分計算。如果總分低於 60分,可能需要考慮增加保險費,除外,還須預期在法庭上忍受被質詢時的無奈和委屈。
維持五個「防衛性車禍處理」原則
車禍的發生常是一個震憾的教育經驗。沒有人主動企求與「狼」相交,故能免必須避免 (以車禍為罪犯手段除外)。但不幸發生時,則必須冷靜以理知處理。
尤其是,第一時間的有效處理,往往是後繼法律行為的關鍵口。處理的對錯將註定耒日情緒上的喜怒哀樂,和法律上的責任分配。以下是五個主要的防衛性處理原則:
第一、觀察周遭環境,確定現狀不再製造新車禍,同時提高警覺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因為車禍現場在警察未到場前,對其他車輛仍是照常運行。電視上常映出過路的第三者,在現場停下車本想幫助車禍的受害者,結果自己因為站錯位置或停錯地方,反成為新車禍的受害者。筆者曾代表一位顧客,向被他撞死者的保險公司,請求車損的補償,因為死者好心,想幫助躺在路邊的原車禍受傷者,但卻停車在公路中間,在黑暗中被我的顧客迎面撞上當場死亡。經過警察嚴密的現場調查,我的顧客無罪。死者除了無謂犧牲了性命,他的保險公司還向肇事者代賠車輛損害。這種的法律行使,實質上似乎淹沒了「理、情」的考量,雖令人不解,但又奈何!
第二、搜集現場資料。當場記錄車禍時對方(駕駛者) 的車牌、駕駛執照號碼、和保險公司名字,以及經紀人的電話號碼。當有第三者在場時,務必要到他(她) 們的姓名和電話號碼。如果可以,全面照相,並以紙張 (隨便什麼紙都可以) 畫出現狀,這些資料是以後上法院求償或抗辯時所必需。如果對方拒絕合作,並準備逃離,只要抄下車牌號碼即可。
第三、儘速打電話報告警察到現場、如有人受傷立刻通知消防隊。因為消防隊都有急救服務,必要時也會送傷者到鄰近醫院的急診室。在等待警察到場之前,千萬不要「私下和解」(包括討論誰對誰錯) 或一走了之。
第四、向警察作分條列項的說明。可以依據自己所畫的現狀圖說明。如果自己認為英語能力有限,也必須依圖用「比手畫腳」的方式「說」出來。因為,之後必須上法庭當證人時,比手畫腳的過程本身,加上自繪圖 (已經登入警察的初步車禍報告),將可導出有利的「法律證據」。(就此,筆者曾經通過法院,對警察發出傳票,出庭解釋他在車禍報告書內所填寫的內容,由之提供有力的「法律證據」。)
第五、事後儘速通知自己的保險經紀人。通知「車禍遇狼」外,並描述發生過程。其後如果對方的保險公司代表 (通常是 Claim Officer,處理賠償的代表) ,找你描述或和解時,不妨多問以了解對方意態;但在徹底、全盤瞭解之前,千萬不要冒然口頭答應和解、更不可隨便簽字。可行的辨法是向對方要求書面的和解書,拿到後作幾天的思考,並請他人(如律師) 過目給意見。
明顯的,處理車禍的防禦性,在於避免雙方在之後確定法律責和求償過程中,所常發生的爭執。主要原則是:在法庭上「事實最能自我表述真象」(fact speaks for itself)。因此,車禍後對事實的搜集、保持、陳遞,將是保護自身權益之最直接、最簡單、和最有效的策略。簡言之,防禦性的處理,是作必要時打官司的準備。
向保險公司交涉索賠
如果不幸,意外車禍事件發生,導致有人傷亡或車輛損害時,車主可能必須和兩個不同保險公司打交道。依據車禍發生的原因是否牽涉到其他人或其他車輛,向保險公司的交涉索償,可以分為下列情況說明。
自己發生車禍而無他人或他車為肇事者:
當自己不小心發生車禍 (或因非碰撞因素、如天災、水淹),以致撞壞自己的車、或碰傷自己和乘客 時,如果車主有碰撞 (collision) 和 綜合 (comprehensive) 保險以及醫藥保險時,求償問題比較簡單。因為只需要和自己的保險公司連絡。換言之,發生車禍後、首先完成前述防衛性的處理 (建立申報求償用的法律証據) 後,自己的保險公司「申報評估人」(claim adjuster,又稱保估人 ) 會依車主所提供資料,加以認證並決定賠付。
譬如,就車身損害部分,車主可到一般車廠(auto body shop)要求估價修理費用;車內引擎破損時,可到車行的修理部門獲得評估單。依據所得估計資料,保估人還會親自檢視車輛和拍照、並對照估計單內每個損害項目所需的修補金額。一般而言,保估人會在事後依所有估計價目,開出支票寄給車主,並要車主簽訂補償完畢的切給書。不過,在檢視車輛時,保估人也可能認為車損過大,無法修理而以「全損」(total lost) 報廢。這時,車主將獲得「換車價額」(replacement cost) ,金額是依據市面上一般車行出售 (同年出場、同樣格式) 舊車時所用的「藍皮書」標準。
如果車主因為車禍而自己受傷,需要醫療費用時、可以就自己的「健保」和「車保」選擇其一支付。一般人往往以健保為先,為的是減免保險公司支付「醫藥保險」的項目,而不必擔心之後保險費的高漲。
如果車主的乘客身體受傷甚至死亡,除非傷者自己有健保,車主的「醫藥保險」項目,變成唯一的救濟管道。近年來許多新留學生利用寒暑假,結伴同車旅遊,學校沒健保,車主的保險額 (包括人身受傷的保護) 又超低,。車禍撞擊導致重傷或死亡後,醫療照顧費用頓時沒著落,家人還得借錢籌旅費、臨時辦理證照來美,收拾悲劇殘局,情何以堪!因此,平時遵守防衛性的駕車十律,對家庭而言,似是每個人的義務。
自己是肇事者以致他車或其乘害受到傷害:
當自己是肇事司機,與他車碰撞導致對方車損、人傷或死亡時,肇事司機和車主將連帶負責,成為索賠的對象。這時,如果肇事車有完整的保險 (五項保險項目) ,則只要把依前述防衛性的處理原則所整理的資料,交給自己的保險經紀人,在賠償的技術上,就算了事。因為保險公司會在法律上「取代」自己的肇事地位,與受害車主和受傷者溝通、決定損害程度、並支付償金以終結車禍的案件(當然,之後的保險費必被提高)。
然而,如果對方無法接受保險公司的賠償條件時,肇事車主和司機 (甚至乘客) ,將可能成為對方提起法律訴訟的被告。這時,保險公司會負責延請律師辯護,但肇事司機和乘客可能仍需要出庭作證。一般而言,訴訟過程最後會在保險金額範圍內,雙方和解結案。
肇事司機和車主唯一所需擔心的是,對方把官司打到底,法院判決又超過保險公司的承保額,這時,超額部分則須由被告負擔賠償。這種機牽雖然不大,但果真不幸發生時,肇事車主 (和其他被告) 可能成為「掙錢賠傷」的長期奴隸。
《案例一》事主住在加州,車禍發生於去年九月,地點也在加州。
事主先生在2008年7月底買了一輛全新Lexus 460,6萬5000元。去年9月被人從後面撞上,對方保險公司賠償了修車的費用1萬2000多元,車子修復回撞前車之狀況。事主車子才剛開了兩年,車子因這場車禍而大大折價,事主心有不甘,找到了一家估價公司進行了估價,車子比車禍前折價2萬多元,到另一家專門收購舊車的公司CarMax進行估價,他們也開出了一個低價。事主把兩次估價的文件寄到對方的保險公司,要求對折損價值(Diminish Value)給予賠償,但他們拒絕賠償。
事主有一個朋友,也在和差不多的時候被別人撞車,她的HONDA新車才開了幾個月,對方保險公司除賠償修車費用7000多元外,對她的車子因車禍而折價9000多元部分,與她討價還價,賠償了3900元結案。她索賠的保險公司與事主索賠的保險公司是不同的公司。
事主的問題是:(1)為甚麼相同性質的車禍,有的保險公司賠償DV而有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DV?加州這方面的法律規定為何?(2)對方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車子的DV,請問他們的依據成立嗎?(3)找律師提告索賠,請問該找哪方面的律師?勝算有多少?
《案例二》
白人父親駕著家用卡車(pickup truck,A車)載兩個兒子經由高速公路準備到另一城市載貨。老大(38歲)坐在右前座並綁上安全帶,老二(35歲)坐在前排座中間的木墊上(原無座位、經由自已改裝而成,但未裝上安全帶)。他們依此乘座習慣在同一條高速公路上來回載貨五年以上,不曾發生車禍,也未曾違規而接到警察罰單。
某日,在同一高速公路上,因公路維修,三線道縮成二線,所有車輛也都減速到35哩的時速內。驟然間,前面的大貨車(B車)停駛,父親也煞A車,安全地停留在B車之後。A車之後的C車也跟著減速,但因來不及煞車而駕出到隔壁之正在維修的空線道上。這時,原隨C車之後的D車,因車速太快又因C車臨時出線,等發現前面不動的A車時,雖緊急煞車仍撞上A車,致使A車後護衛桿脫落外,後門也因此凹陷無法開啟。
由於A車所受的碰撞力量太大,父親的頭部撞破了玻璃擋風鏡,胸部撞到方向盤,因之頭破血流、胸部疼痛、右手失掉失覺。救護車來後,發現他血壓超高,擔心他原有的心臟病復發加劇,立刻送他到鄰近醫院的急診室。觀察後第二天才回家。
老大兒子因為從A車的反照鏡,事先看到C車駕離原路線,以及D車的急速前衝,而緊握座位的把手,因此被撞時他沒有受傷。但是,車禍卻耽誤了他當天下午的飛機航程,而無法準時飛到外州開始兩周的大貨車駕駛訓練課程。結果他必須等一個月以後才能進入下一期開班的訓練課程。因為不能如期上學,已繳納的註冊費用3000元中,被扣除三之分一作為退課的罰金。
老二則是受傷嚴重。因為沒有座帶可綁,D車後撞的衝力,使他翻個肋鬥,頭部撞到後門,而失掉知覺不能動彈。救護人員用擔架把他從A車救出,再用救護車送到急診室。經過全身檢查後,留在醫院吃藥、打針、觀察三天,無礙後回家休養一個月,才逐漸恢復工作,但是仍然需要定期看家庭醫師並領取管制的止痛藥(麻醉成分高)。主要症狀是腰部、手部、頸部疼痛,動作困難、難以入睡,且失掉從事舉重工作的能力。
讀者必定好奇,這個真實案件所牽涉的損失是什麼?如何計算損失、根據什麼法律可以要求賠償、誰是被告、誰是證人、D車的司機是剛成年、且剛取得駕駛執照的年青人,而D車是他的母親單名所有,他和母親必須同負責任嗎?此外,他是否可以提出某些「理」、「情」層面的藉口,而逃避法律責任?在整個索賠過程,A車及D車保險公司的角色是什麼? 保險公司可能引用那些「法」律依據,試求解脫肇事車主(D車)的賠償責任?最後求償結果是什麼?
比起實例一,案例二的內涵和索賠過程似乎非常複雜。其實也是,尤其是因為在訴訟過程中,牽涉到醫學上難以絕對測定「痼疾加傷」(pre-existing conditions)和「痛告與受難」(pain and suffering)的真確性。
雖然如此,本文仍把實例一、二合併討論,以便就一般人車禍後索賠時,所常面臨的「法、理、情」問題做完整的介紹。
本文引用的二個案例,都屬於同樣情況:向肇事車的保險公司交涉索賠。這也是一般華人在發生車禍被撞擊受傷後,所常遇到的難題。事實上,有了前述的各段說明,就此二案例的癥結所在,並不難找到化解原則。
《案例一》車價折損的計算方法,有法理可循
案例一車輛是從車後被肇事車撞擊而損壞。很明顯的,前車未犯交通規則時,後撞肇事司機可能首先被調查是否刑事犯罪(如疏忽駕駛、酒醉駕車),除外,肇事車須對受害者賠償一切車禍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然而,案例一車主所問的內涵,只牽涉到車輛被撞擊後的修護和折損。(案例二涵蓋其他對人傷害的索賠部分。)
首先,就車輛價值的折損,須要考量三個數據:第一、未發生車禍前的原先市價(original fair market value),在行銷車行的「藍皮書」中可以獲得;第二、在發生車禍後,已損壞車輛在未修理前的市價。車禍之前和之後的市價差距,即構成所謂車輛的「損傷價值」(diminished value)。一般而言,它是以恢復車禍前之原狀,所需的修理費用為代表。第三個數據是「市價抑眨」(diminution in the market value或inherent diminished value)。它是指因為有過車禍,車輛修復後,雖然外表和功能上,已無異樣,但其後在市場出售時,車禍紀錄可能降低它的「市場價值」。換言之,美國50州法律大部分都認為市價的降低是「分別和確實」的損失(diminution in the market value was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loss),與修補無關。
案例一的關鍵是在第三數據。車主的車輛被撞擊受損,由對方的保險公司付款修復完畢。其後車主經由兩家專業公司,估價車禍所造成的降值 (2萬元)向對方保險公司索賠,但被拒絕。主要理由是:
第一、被撞車輛已經完全修復到車禍之前的情況。並說:依據加州法律,車主不能再主張「價值抑眨的賠償」("any diminution of value damages"),就此,保險公司引用70年前(1946年)的法院判例,以為損壞的「機器」,經過修理恢復原有功能(serviceability)後,原主不得再要求「剩餘的折舊損失」(residual depreciation)。
第二、車輛修補後,在未真正賣出前,所主張的價值抑眨僅是無稽的臆測(speculative)。第三,在車輛出售時,至於之前的車禍紀錄是否會降低賣價,仍是個未定待解問題。
表面看來,該保險公司的高級顧客服務代表,對車主提出似乎很專業的兩項建議(不如說是「挑戰」):一是要車主提出加州法律足以反證他的拒付理由,二是提醒車主如果不服他的拒付理由,可以在三年內提出訴訟。
首先,必須指出上述三個理由在法律上的自相矛盾:其第一理由專注車輛復原行駛時的「機械性功能」(serviceability),而排除之後出售時的售價問題。
第二理由牽涉到法律規定汽車商業行為的公布(disclosure)和誠信(good faith)標準,以及車輛傷害修復後的眨值問題(diminution in market value)。(車主就此已經獲得依普世標準而可用為訴訟的二份證明,貶值問題不再是某車的單一特徵。)第三理由則牽涉到對一般顧客賣車時「適宜銷售性」(merchantability)的必要條件。車輛遭受重大撞擊有如全車淹水,「功能性」雖可恢復,「適銷性」卻永難彌補;減價或賤賣已經成為車行作業的公理模式,而毋須靠實賣去定奪損失。
依此分析,車主的眨值賠償主張,遠超過保險公司代表的三點自相矛盾理由。(此外,要車主「找出法律來反證」的挑釁,也不難反駁。
根據1989年加州上訴法院,對聖地牙哥初級法院有關車禍造成修復後眨值(diminution value)有一判例,判定被告的保險公司引用1946年機器損壞而不引用最新車禍復修的法院判例,實有違職守—因為他不管是否故意,變成「不知法」且「用錯法」的侵權者。該年加州判例中對「修復後的眨值」(diminution value)所下的定義是:車輛在車禍發生前的一般「市價」(fair market value)與車輛發生車禍、並且復修完峻以後的一般「市價」,兩者比較的差距。該判例特別指明,在車禍索償項目中,「修復後的市價眨值」部分不能被剔除,「因為車價眨值不是車輛損壞的致因,而是其他因素(車禍)所造成損失的計算方法」。加州第四區上訴法院於2006年重申這個法意。
可見,對方保險公司所持的最大「功能性」理由,與案例一風馬年不相干。因此,要車主「自己去找法規」的挑戰,也就不攻自破。所剩下的只是如何找出合理的「修復後眨值」的金額。就此,車主可以考慮向原車行(dealership)索取一份估計單,再加上已有的兩份估計,三聯並呈外,同時通知前述1989案宗號碼,應可獲得正面賠償的回應。
索賠身體受傷的損失 法律過程複雜、結果難料
案例二在車損的賠償上毫無困難。因為是13年舊的家用卡車,久經風霜,早已滿面瘡痍,如今加上後衝橫桿和後門的嚴重損害,保險公司檢視後,以3500元的「全損」(total lost)處理,車主也滿意接受。
但是,在體傷的責任保險部分,卻發生強烈爭執。經過律師代表駕駛(車主)和二位乘客(兒子)的努力,終於獲得賠償。在此詳述過程關鍵處和結果報告,因為讀者們也很可能面臨類似情況。
對無傷兒子(老大)的賠償:老大綁著安全帶坐前座,雖然萬幸沒有受傷,卻誤了班機,必須等下一個月的開班課程。他因車禍造成的直接和後果損失,包括飛機票無法退票、註冊費因未準時上課又不能轉用下次而被扣1000元罰金,預定宿食的定金臨時取消的罰款、因未能早一個月拿執照開貨車的收入損失。最後還須加上零星的用費。這些項目合乎常理、也通人情。但保險公司立即把整個案件,交由其「法務室」接辨。他們開始了合法的「拖延戰術」—找出各種理由要大兒子調查回應。譬如,問一個月間前後汽油費的可能差距是什麼等等。(據說,「拖延戰術」可以為保險公司在全國賺到大筆賠償金的利息。讀者在案例一的問題—為何不同公司作相異的處理,似乎與各公司的賠償政策有關。)總之,艱難困苦有時盡,耐心的律師,在準備向法院提訴前,為大兒子掙得了全額賠償。
對受傷車主(駕駛)和兒子 (老二)的賠償:一般索賠受傷的醫療費用時,索賠者必須提出醫院的傷單、住院、檢查、臨診用費等。此外,還需加上預估的醫師、藥物或工資損失,以及所謂「傷痛和受苦」(pain and suffering)的補償。由於車主和老二都有痼疾,車禍所導致新的、或加遽的病痛,變成爭議的焦點。
兩位受傷者請同一名代表律師,與對方保險公司的律師團交涉,在對方的一再拖延下,半年不得要領,只好向法院提訴。被告是肇事車的駕駛和車主(18歲的兒子和媽媽),保險公司由律師團的主任親自出馬,代表二位被告辯護。
在兩年半的民事訴訟中,控方是依「法定義務—違法駕駛—撞擊致傷—賠償責任」,四段程序逐步舉證推演。事實上,每段歷程本身都須要做單獨、嚴密的全方考量。譬如,法定時速在三線道變成二線是什麼? 如何證明肇事車在期間超速跟隨他車、在撞擊前是否踩過煞車,煞車是否不靈等。基本上,是證明肇事司機在「可前瞻到」(foreseeable)的情況下,從事鹵莽行為(reckless behavior),而構成法律上的「疏忽駕駛」責任(negligence liability)。
然而,對方律師採取「散彈槍打散子」(shotgun)的「亂射」策略,舉出各種理由辯解被告沒違法。以為撞車是因為不可抗力所致 (如果成立時,在第四程序上將可完全免除賠償責任)。他的主張是控方車主突然停車,使他來不及在後煞車停止。同時,對方自請醫生,對受傷的父子分別做體格檢查,用以證明父子的目前傷勢,完全是「先前暨存」的病情。
控方律師將對方所有的藉口,抽絲剝繭、一一反駁,包括對其自請的醫生,面取口供(oral deposition),證明該醫師的不適合和偏見。在法庭上,也找出父子20多年來的私人醫師,證明父子的病情變化,和預期未來醫療費用的需要。經過三天每天六小時,在陪審團前的拉鋸戰,最後,陪審團的判決是控方在法律上全贏。就車主索賠部分,他獲得滿意結果,故不在話下。
但是,在賠償額的決定過程中,陪審團就老二受傷之「起因責任的分配」(指與肇事司機間在過失上的比重),出人意外地做出「以常理代替法律」的決定。也就是說,老二坐在前座中間的自製木墊上,沒有裝上安全帶,也因之沒綁安全帶。在州法上雖有規定,乘客用的汽車內,前座坐客必須綁安全帶,否則犯法。但法律上就家用卡車,並無此限制。老二家人正因其不犯法,也就幾年來在木墊上未裝安全帶。如今,陪審團以為,雖不「犯法」,但以「常理」判斷,應該設有綁帶以策安全;不綁帶而受重傷,應與被告「平分」肇因責任。因此,陪審團就起初判決被告所需賠償的總額,減半給付老二。
最後提醒讀者,任何人以身體受傷(尤其與痼疾有關者),作為訟訴索賠的案由時,他(她)必須預期,自有生以來過去所有病歷 (包括極度隱私性質者),均可能落到對方的律師手中。其後在法庭外的偵查,和庭內的審判過程,也可能受到嚴厲的審問(甚至近乎「騷擾」的攻擊)。那種無情、無理的處制,與華人傳統中講求仁愛恕道,不可同日而語。因此,站在「不要好訟,但不必怕訟」的前提時,必須注入準備好承受千錘百鍊的智慧和耐心。
最理想的是,平時出入依循「防衛性駕駛十律」,急時車禍採行本文的五項「防衛性處理原則」。由於沒有人可以從車禍後依法索賠中「賺到錢」,那麼,駕車安全,由之可以避免與保險公司糾纏,到底是常保「一路順風,旅途愉快」的最佳法門!
(作者為印第安納州執業律師、前普渡大學教授。上述解析僅供讀者參考,非律師執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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