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居民(resident of Canada for tax purpose)
在加拿大所得稅法上對所謂「稅務居民」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原則上如果你的「家」在加拿大,加拿大是你經常、正常且習慣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你在加國建立了居住的聯繫時,你就是加拿大居民。
這些聯繫包括:1.居所:在加拿大有「家」,不論房子是買的或租的。
2.你的配偶和受撫養子女(未滿19歲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9歲以上身心殘障、依附你生活的親人在加拿大。
3.你個人有財物和社會聯繫在此,例如在本地有傢俱、衣物、汽車、銀行帳戶、信用卡、省醫療保險、駕駛執照、職業會員、其他會員資格、領取兒童福利金(Canada Child Tax Benefit, CCTB)等。
上 述所提到的聯繫,前二類是顯著(significant)因素,第三類則屬次要考慮。根據這樣的定義,若你很容易就可以判斷自己是稅務居民。這樣你必須依 據加拿大稅法申報全世界的所得(而不只是申報本地銀行的利息收入,或把海外薪資或投資收入象徵性的申報一些,繳一點稅就交差了事!);稅務居民身分使你可 享有一些扣除額,或聯邦與省分的稅務減免額;你可能需要申報海外財產。
(二) 事實居民 (factual resident)
即 使你大部分時間、甚至整年都住在海外,但因為在加拿大一直維繫著顯著的居留聯繫(如前述之居所、配偶、受撫養親屬),稅法上仍「算」你是事實居民。比照稅 務居民,仍須把全球的收入納入所得申報海外資產。報稅時,是採用居留聯繫所在之省份的稅表(例如:配偶住在溫哥華,就採用卑詩省的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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