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送件後的處理

 


一、稅務評核

 

根據稅法第152條,稅務局檢驗納稅人所申報之所得稅表,評核該年度的稅,若有應繳稅額,亦評定是否要繳利息或罰款。稅務局收到呈報的稅表後,以個人稅而言,電子報稅可在二、三周內完成評核,紙張報稅則要二、三個月。完成此項程序後,稅務局即會寄出「評稅通知」(Notice of Assessment)。所以若在送出稅表後,在預定收到回音的時間仍未收到,便應主動聯絡稅局,因有可能在傳輸或郵寄過程中有失誤甚至遺失了。


稅務局在發出「評稅通知」前所做之檢驗,只是很粗略的檢查所申報稅表的基本資料、表格、計算是否正確而已,所以並不排除稅務局事後在適當時機和情況下作「再評核」(re-assess)。稅務評核又稱「快速評稅」(quick assessment)。在此階段中你所申報的某項抵減並不表示稅務局已經核准了你的抵減,只是稅務局至此階段尚未及細察,所以沒有任何異議提出而已。


二、稅務查核


在初步評稅之後,你的稅表有時候會被選中交付查核。大部分的個人稅查核是「書面查核」而已,稅務官只是要求你對所填報之抵減項目提出支持文件,並不算是我們常說的「查稅」,例如:你提出搬家費、托兒費的所得扣減額,稅務局要求你將相關的支出單據送審,看看是否屬實。你以電子、電話或網路報稅時,稅務局要看看你所填報之醫療費、學費、或慈善捐款是否都確實有收據。這通常都算是例行公事,目的在確保電子、電話、網路報稅制度之健全。


另一種的查核是「實地查核」,由稅務官到你的營業場所或府上實地調查你的帳簿或記錄,以確認你有無逃漏稅的情形,這就是真正的查稅了。


三、稅務再評核若查稅的結果顯示你應繳的稅款與原先稅務評核之金額不同時,稅務局就會發出再評核。但若再評核會讓你多繳稅的話,稅務局一定會先與你諮商,給你解釋的機會,才會寄出「再評稅通知」(Notice of Reassessment)。


一般而言,「正常再評核期間」是三年,亦即一份「再評稅通知」發出後,三年內稅務局仍未做任何再評核行動,就不可再評核了,除非取得納稅人棄權(waiver)聲明,才能延期。但若納稅人所申報之稅表有因過失疏忽而導致之錯誤,或因故意逃漏而形成之詐欺時,稅務局之重估不受任何期限限制。


若稅務局要求你簽棄權聲明,不要輕易簽給他,要仔細考慮,並請教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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