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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陳銓銘

●統一銷售稅(HST)在一片撻伐聲中還是在卑詩省開跑了,由於HST的效應,在房地產上,許多買家以為不管是買新屋還是二手屋都須付HST,為了多保住口袋裡的銀彈,都提早於7月1日實施前入市,造成房市暢旺;殊不知,只有購買新屋才須付HST。除了買新屋要付HST(由原來的5%上調到12%),到底買賣房子時還有哪些地方必須付HST呢?包括地產交易佣金、律師費、驗屋費、裝修費都難逃HST的稅網。在房地產上所有需付HST的項目中,購買新屋和支付地產經紀的佣金,在付HST時有一些規定須特別留意。

一、購買新屋部分:

(1)2009年11月18日前簽下購買新屋的合約,在2010年7月1日後交屋,不需付12%的HST,只須付5%的GST。

(2)2009年11月18日後簽下購買新屋的合約,在2010年7月1日後交屋,就需付HST。

(3)自住者付HST有 優惠:如果房價在52萬5000元以下減免5%;房價在52萬5000元以上,享有2萬6250元的優惠。

(關於過去購買新屋的自住者在GST稅務的優惠補充說明如下:房價於35萬元以下享有36%的優惠,即繳交3.2%GST,而非5%;房價高於45 萬的GST則無優惠可言,但是介於35萬和45萬之間則按比例遞減)

二、支付地產經紀的佣金部分:

若於2010年7月1日前掛牌上市銷售,而在7月1日後買家取銷條件(subjects removal)宣告成交,則可一部分交HST,一部分交GST。以下列的方式計算,得到的百分比:(掛牌日到7月1日的天數)÷(掛牌日到取消條件的天數)=()%;這個百分比如果高於90%,則只須付GST;若低於10%,則須交HST,若介於中間,則按比例部分交GST,部分交HST。

舉例一:若於2010年4月1日掛牌上市銷售,於7月10日買家取銷條件宣告成交�� �按公式計算之後大於90%,則僅須交GST。計算方式如下:(7月1日-4月1日,共90天)÷(7月10日-4月1日,共98天)=92.8%

舉例二:若於2010年6月1日掛牌上市銷售,於7月10日買家取銷條件宣告成交,按公式計算之後為75%,此部分交GST,其餘25%交HST。計算方式如下:(7月1日-6月1日,共30天)÷(7月10日-6月1日,共40天)=75%

HST實施不過數天,相信普羅大眾仍在適應當中,雖然政府信誓旦旦說有利於經濟發展,而這個利多的結局何時能嘉惠在老百姓身上,的確須耐心等待。但是眼前房市交投淡靜,很多人會歸咎HST,這也許是其中一個因素吧!(以上內容歡迎惠賜指教,請電604-303-9090,或點閱作者部落格http://blog.yam.com/c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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