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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

 







 


 


她剛離婚,一種被另一個女人取代的心情,像烏雲一樣罩住她。她急於想找一個男人,來證明自己的魅力。這時候,一個俊帥的白種男人出現了,積極追求,想搬去與她一起住。


朋友們立刻警告她:「他想要的是妳的房子,不是妳。只要同居一年,他就可以分妳財產的一半,妳離婚後取得的房子,得分給他一半。」她嚇得半死,覺得自己又一次受傷。


有一位母親想為兒子購屋,尋尋覓覓總算找到合意的標的物,卻發現兒子的女朋友打算要搬進去一起住。周邊的朋友開始發出警語,要這位母親不要以兒子的名字買屋,以免小倆口分手時,房產被女友拿走一半。當母親的大驚,立刻改以自己的名字購房。


男女只要同居個一年,就可以拿走對方一半的財產嗎?依據卑詩省的家庭法(Family Law)規定,好像沒那麼嚴重。真正能拿走一半財產,包括房子、車子、銀行存款等,是有婚姻關係的「配偶」(spouse)。


媽媽買給兒子的房子,媳婦可以分一半,兒子的女朋友卻不能分。沒有婚姻關係的Common-Law Partner,根據加拿大聯邦法規要一年以上才算數,在卑詩省則需要兩年。基本上,男女或同性伴侶在同居關係結束後,原本是誰的財產,就是誰的,一起買的就兩個人分。


舉例來說,喪偶多年的老王,與退休的金嫂同居,老王有一間公寓,金嫂把自己的家具搬過去。兩人合買了一部車,喜歡照相的金嫂,還給自己買了一台昂貴相機。兩人同居三年後分手,公寓還是老王的,家具與相機是金嫂的,車子則一人一半。


另一個例子是,有一位醫師在溫哥華擁有獨立屋,在菲沙河谷有農地,他的同居人辭掉工作幫醫師經營一個農場。雖然土地與房屋都是醫師的名字,但同居人有付出,分手後可以向法院請求一定比例的財產。


基本上,同居人的財產分配,要看雙方的貢獻度,有付出,而且提得出證明,才能請求分配,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分一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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